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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帆国际旅游业条款 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部分

第一章 总则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与旅客之间依据本条款的规定,签订有关接单型策划旅游的合同条款(以下称“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关于本条款中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或者一般已确立的习惯处理。

2 本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给旅客带来不利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签订了特别约定时,尽管有上一款的规定,但该特别约定优先。

 

(术语的定义)

第二条 本条款中的“接单型策划旅游”是指,本公司根据旅客的委托,预先制作旅游计划,规定旅游的目的地及日程、旅客能够获得的运输或者住宿的服务内容以及旅客应向本公司支付的旅游费用的金额,并据此实施的旅游。

2 本条款中的“国内旅游”是指仅在日本国内的旅游,“海外旅游”是指国内旅游以外的旅游。

3 此部分中的“通信合同”,是与本公司进行合作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称“合作公司”)的持卡会员之间,通过电话、邮寄、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接受申请而签订的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是指以旅客预先同意本公司基于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对旅客拥有的旅游费用等相关的债权或者债务,在该债权或者债务应履行之日起按照另行规定的合作公司的持卡会员条款进行结算,并且通过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后段、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方法支付该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的旅游费用等为内容的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

4 此部分中的“电子同意通知”是同意合同申请的通知,是指以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中,通过本公司使用的电子计算机、传真机、电传机或者电话机(以下称“电子计算机等”)与旅客使用的电子计算机等连接的电信线路发送的方法进行的通知。

5 本条款中的“信用卡交易日”是指旅客或者本公司基于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应履行旅游费用等的支付或者退款债务的日期。

 

(旅游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 在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中,为了让旅客能够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旅游日程,接受运输及住宿机构等提供的运输、住宿及有关旅游的其他服务(以下称“旅游服务”),由本公司进行安排,并承接旅程管理业务。

(安排代办者)

第四条 本公司在履行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之际,得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安排业务交给日本国内或者日本国外的其他旅游业者、筹备业者及其他辅助人代办。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策划书面文件的交付)

第五条 本公司收到拟向本公司申请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的旅客的委托时,除了有本公司业务上的情况外,将按照该委托的内容制作记载了旅游日程、旅游服务的内容、旅游费用及与旅游条件相关的其他策划内容的书面文件(以下称“策划书面文件”),并交付给旅客。

2 本公司得以在上一款的策划书面文件中,作为旅游费用的明细,明示与策划相关的办理费用(以下称“策划费”)的金额。

(合同的申请)

第六条 关于上一条第一款的策划书面文件中记载的策划内容,拟向本公司申请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的旅客应在本公司规定的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中填写规定事项,并与本公司另行规定金额的申请费一起提交给本公司。

2 关于上一条第一款的策划书面文件中记载的策划内容,尽管有上一款的规定,拟向本公司申请通信合同的旅客应将会员编号及其他事项告知本公司。

3 第一款的申请费将被作为旅游费用(作为其明细包括明示金额的策划费)、取消费或者违约金的一部分使用。

4 参加接单型策划旅游时需要特别关照的旅客,请在合同申请时提出。此时,本公司将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处理。

5 本公司基于上一款的申请,为旅客采取特别措施所支出的费用由旅客负担。

(拒绝签订合同)

第七条 对于如下所述的情形,本公司得拒绝签订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

一 旅客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麻烦,或者可能妨碍团体行动的顺利实施时。

二 拟签订通信合同时,旅客持有的信用卡无效等,导致旅客无法按照合作公司的持卡会员条款,对与旅游费用等相关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进行结算时。

三 旅客被认为是黑社会成员、黑社会准构成成员、黑社会相关人员、黑社会相关企业或者“总会屋”(在股东大会上敲诈勒索者)等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四 旅客对本公司有暴力性的要求行为、不当的要求行为、与交易相关的胁迫性言行、使用暴力的行为或者与之相当的行为时。

五 旅客散布流言,使用诡计或者威权损毁本公司信用、妨碍本公司业务、或者与之相当的行为时。

六 因本公司业务上情况时。

(合同的成立时期)

第八条 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在本公司同意签订合同,受理了第六条第一款的申请费时成立。

2 尽管有上一款的规定,通信合同在发出本公司同意签订合同的通知时成立。但是,对于发送电子同意通知的情形,在该通知到达旅客时该合同成立。

(合同书面文件的交付)

第九条 在上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将迅速把记载了旅游日程、旅游服务的内容、旅游费用、其他旅游条件以及有关本公司责任的事项的书面文件(以下称“合同书面文件”)交付给旅客。

2 本公司在第五条第一款的策划书面文件中明示策划费的金额时,在上一款的合同书面文件中明示该金额。

3 本公司依据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承担安排、旅程管理义务的旅游服务范围依据第一款的合同书面文件中的记载内容而定。

(确定书面文件)

第十条 在上一条第一款的合同书面文件中无法记载确定的旅游日程、运输或者住宿机构的名称时,本公司将在该合同书面文件中仅列举计划利用的住宿机构及旅游计划上重要的运输机构的名称,并在交付该合同书面文件后,截至旅游开始日期的前一天(从旅游开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七天,在其后申请了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时,为旅游开始日期),即该合同书面文件规定之日为止,交付记载了这些确定状况的书面文件(以下称“确定书面文件”)。

2 对于上一款的情形,在有希望确认安排状况的旅客咨询时,即使在确定书面文件交付前,本公司也将迅速而恰当地予以答复。

3 在交付了第一款的确定书面文件时,本公司依据上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承担安排、管理旅程义务的旅游服务范围以该确定书面文件中的记载内容为准。

(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

第十一条 本公司预先获得旅客的同意,作为替代,将策划书面文件、在拟签订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时应交付给旅客的记载了旅游日程、旅游服务的内容、旅游费用及其他旅游条件以及有关本公司责任之事项的书面文件、合同书面文件或者确定书面文件,通过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提供了在该书面文件中应记载的事项(以下在本条中称“记载事项”)时,确认记载事项被记录在了旅客使用的通信设备上所准备的文件中。

2 对于上一款的情形,当旅客使用的通信设备上没有准备记录记载事项所需的文件时,在本公司使用的通信设备上所准备的文件(仅限专门供该旅客之用的文件)上记录记载事项,并确认旅客阅览了记载事项。

(旅游费用)

第十二条 旅客应截至旅游开始日期的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期限日期为止,向本公司支付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金额的旅游费用。

2 签订通信合同时,本公司通过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无需旅客在规定的票据上署名,即接受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金额的旅游费用的支付。此时,信用卡交易日为旅游合同成立日。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三条 旅客可要求本公司变更旅游日程、旅游服务的内容以及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的其他内容(以下称“合同内容”)。对于该情形,本公司将尽可能地满足旅客的要求。

2 当自然灾害、战乱、暴动、运输和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不按照当初的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等本公司无法干预的其他事由发生时,为了确保安全且顺利地实施旅游迫不得已时,本公司得以预先迅速向旅客说明无法干预该事由的理由及与该事由的因果关系,变更合同内容。但是,在紧急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时,则于变更后进行说明。

(旅游费用金额的变更)

第十四条 实施接单型策划旅游搭乘的运输机构所适用的运费和费用(以下在本条中称为“适用运费和费用”),因经济形势的明显变化等原因,与作为交付接单募集型策划旅游的策划书面文件时明示时点的有效价额而被公示的适用运费和费用相比,大幅超过通常设想的程度增额或者减额时,本公司可在增额或者减额的金额范围内增加或者减少旅游费用的金额。

2 本公司依据上一款的规定增加旅游费用金额时,从旅游开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十五天,在该日之前通知旅客。

3 本公司减少第一款规定的适用运费和费用的金额时,依据该款的规定,仅在减额范围内减少旅游费用。

4 本公司基于上一条规定的合同内容的变更而减少或者增加实施旅游所需的费用(包括为变更该合同内容而对未接受的旅游服务支付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已经支付或者必须支付的费用)时(费用增加不包括尽管运输和住宿机构等提供了该旅游服务,但发生了运输和住宿机构等的座位、房间及其他各种设备不足而造成的情形),在变更该合同内容之际得以在该范围内变更旅游费用的金额。

5 本公司在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了根据运输和住宿机构等的利用人员之不同旅游费用也将有所不同之意旨,而在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成立后非因可归责于本公司责任的事由而使该利用人员发生变更时,本公司得以依据合同书面文件中的记载内容变更旅游费用的金额。

(旅客的替换)

第十五条 与本公司签订了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的旅客,在征得本公司同意后,得以将合同上的地位转让给第三方。

2 旅客在拟获得上一款规定的本公司同意时,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格式纸上填写规定事项,并连同规定金额的手续费一起提交本公司。

3 第一款的合同上地位的转让要在获得本公司同意后生效,其后,受让了旅游合同上地位的第三方继承该转让旅客在该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上的一切权利及义务。

 

第四章 合同的解除

(旅客的解除权)

第十六条 旅客可随时向本公司支付附表第一规定的取消费,解除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解除通信合同时,本公司无需旅客在规定的票据上署名,即可通过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接受取消费的支付。

2 对于如下所述的情形,尽管有上一款的规定,旅客在旅游开始前,无需支付取消费,即可解除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

一 由本公司变更合同内容时。但是,仅限变更附表第二左栏所述的内容及其他重要的内容时。

二 基于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加旅游费用时。

三 发生了自然灾害、战乱、暴动、运输和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及其他事由时,导致无法安全而顺利旅游,或其可能性极大时。

四 本公司至第十条第一款的期限日期为止未向旅客交付确定书面文件时。

五 因可归责于本公司责任的事由,无法按照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旅游日程旅游时。

3 在旅游开始后,非因可归责于该旅客责任的事由,导致旅客未能接受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旅游服务时,或者由本公司告知出现以上情形时,尽管有第一款的规定,旅客无需支付取消费即可解除未能接受旅游服务之部分的合同。

4 对于上一款的情形,本公司向旅客退还旅游费用中未能接受的旅游服务部分所涉及的金额。但是,非因可归责于本公司责任的事由而造成上一款的情形时,从该金额中扣除该旅游服务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已经支付或者今后必须支付的费用所涉及的金额后,应退还给该旅客。

(本公司的解除权等-旅游开始前的解除)

第十七条 对于如下所述的情形,本公司得以向旅客说明理由,在旅游开始前解除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

一 由于旅客患病、必要的护理人不在及其他事由,被认为无法承受该旅游时。

二 旅客被认为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麻烦,或者妨碍团体旅游的顺利实施时。

三 旅客提出了超出合同内容的合理范围的要求时。

四 在以滑雪为目的的旅游中,达不到签订合同时明示的必要降雪量等旅游实施条件的可能性极大时。

五 发生了自然灾害、战乱、暴动、运输和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及本公司无法干预的其他事由导致无法按照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旅游日程安全而顺利地旅游,或其可能性极大时。

六 签订了通信合同时,旅客持有的信用卡无效等,导致旅客无法按照合作公司的持卡会员条款,对与旅游费用等相关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进行结算时。

七 明确旅客属于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五项之一的情形时。

2 旅客至第十二条第一款的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日期为止没有支付旅游费用时,视为旅客于该期限日期的第二天解除了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对于该情形,旅客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上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取消费金额的违约金。

(本公司的解除权-旅游开始后的解除)

第十八条 对于如下所述的情形,即使在旅游开始后,本公司也得以向旅客说明理由,解除部分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

一 由于旅客患病、必要的护理人不在及其他事由,无法承受继续旅游时。

二 旅客违背导游领队及其他人旨在安全而顺利旅游所做出的本公司指示,对上述人员人或者同行的其他旅客施加暴行或者胁迫等,扰乱团体行动的纪律,妨碍该旅游的安全而顺利进行时。

三 明确旅客属于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五项之一的情形时。

四 发生了自然灾害、战乱、暴动、运输和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及本公司无法干预的其他事由,导致无法继续旅游时。

2 本公司基于上一款的规定解除了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时,本公司与旅客之间的合同关系仅向将来消灭。对于该情形,与旅客已经接受的旅游服务相关的本公司债务,视为已进行了有效的清偿。

3 对于上一款的情形,本公司将从旅游费用中旅客还没有接受的旅游服务部分所涉及的金额中,扣除该旅游服务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已经支付或者今后必须支付的费用所涉及的金额后退还给旅客。

(旅游费用的退还)

第十九条 在本公司依据第十四条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规定对旅游费用进行减额,或者依据前三条的规定解除了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而应向旅客退款时,对于旅游开始前解除合同导致退款的情形,自解除第二天起算七天以内向旅客退还该金额;对于减额或旅游开始后解除合同导致退款的情形,自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旅游结束日期的第二天起算三十天以内向旅客退还该金额。

2 本公司与旅客签订了通信合同时,依据第十四条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规定对旅游费用进行减额,或者依据前三条的规定解除了通信合同的情形而应向旅客退款时,按照合作公司的持卡会员条款,向旅客退还该金额。在该情况下,本公司对于旅游开始前解除合同导致退款的情形,自解除第二天起算七天以内通知旅客应退还的金额,并将通知旅客之日作为信用卡交易日;对于减额或旅游开始后解除导致退款的情形,自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旅游结束日期的第二天起算三十天以内通知旅客应退还的金额,并将通知旅客之日作为信用卡交易日。

3 前两款的规定不妨碍旅客或者本公司依据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损害求偿权。

(解除合同后的返程安排)

第二十条 本公司依据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四项的规定在旅游开始后解除了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时,应旅客的要求,承接旅客返回旅游出发地所需的旅游安排服务。

2 对于上一款的情形,返回出发地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旅客负担。

第五章 团体及小组合同

 

(团体及小组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对于同时进行相同行程旅游的多名旅客规定负责任的代表人(以下称“合同责任人”)申请签订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适用本章的规定。

(合同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除了签订特别约定的情形外,本公司视合同责任人拥有为构成该团体及小组的旅客(以下称“旅客成员”)签订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的一切代理权,与该合同责任人之间进行有关该团体及小组的旅游业务的交易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业务。

2 合同责任人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内,向本公司提交旅客成员名单。

3 关于合同责任人对旅客成员现在承担或者预测将来会承担的债务或者义务,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当合同责任人不与团体及小组同行时,本公司在旅游开始后将合同责任人预先选任的旅客成员视为合同责任人。

(合同成立的特殊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在与合同责任人签订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时,尽管有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得以在未接受申请费的支付的情况下,即同意签订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

2 基于上一款的规定未接受申请费的支付即签订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时,本公司将记载了该内容的书面文件交付给合同责任人,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在本公司交付了该书面文件时点成立。

 

第六章 旅程管理

 

(旅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努力确保旅客安全而顺利地旅游,对旅客开展如下所述的业务。但是,当本公司与旅客签订了与此不同的特别约定时,不在此限。

一 旅客被认为在旅游中有可能无法接受旅游服务时,为了让其按照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切实接受旅游服务,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 尽管采取了上一款的措施,但不得不变更合同内容时,安排替代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变更旅游日程时,努力让变更后的旅游日程符合当初的旅游日程的宗旨;此外,变更旅游服务的内容时,努力让变更后的旅游服务与当初的旅游服务相同等,努力将合同内容的变更控制在最低限度。

(本公司的指示)

第二十五条 旅客在旅游开始后到旅游结束为止的期间内,团体行动时,为了安全而顺利地旅游,应遵从本公司的指示。

(导游领队等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得以依据旅游内容让导游领队及其他人同行,并从事第二十四条各项所述的业务,及该接单型策划旅游附带的、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全部或者部分其他业务。

2 上一款的导游领队及其他人从事该业务的时间段原则上为八点至二十点。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认为旅游中的旅客因患病、受到伤害等而处于需要保护的状态时,得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非因可归责于本公司责任的事由而造成时,该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旅客负担,旅客应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日期内以本公司指定的方法支付该费用。

第七章 责 任

 

(本公司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在履行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之际,因本公司或者本公司基于第四条的规定让其代办安排者(以下称“安排代办者”)的故意或者过失而给旅客造成了损害时,负责赔偿其损害。但是,损害赔偿仅限于从发生损害的第二天起算二年以内通知了本公司的情形。

2 旅客因自然灾害、战乱、暴动、运输和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安排代办者无法干预的其他事由而遭受了损害时,本公司除了上一款的情形外,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关于随身行李发生的第一款的损害,尽管有该款的规定,仅限于从发生损害的第二天起算,国内旅游十四天以内、海外旅游二十一天以内,通知了本公司的情形,以每名旅客十五万日元为限度(本公司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由本公司进行赔偿。

(特别补偿)

第二十九条 无论本公司是否基于上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负有责任,本公司依据附录特别补偿规程的规定,针对旅客参加接单型策划旅游期间生命、身体或者随身行李遭受的一定损害,支付预先规定金额的补偿金及慰问金。

2 本公司基于上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一款的损害承担责任时,在基于该责任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的限度内,将本公司应支付的上一款的补偿金视为该损害赔偿金。

3 对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形,本公司基于第一款的规定承担的补偿金支付义务,为缩减至相当于本公司基于上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包括依据上一款的规定被视为损害赔偿金的补偿金)的金额。

4 关于本公司以正在参加接单型策划旅游的旅客为对象另行收取旅游费用实施的募集型策划旅游,视为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的内容的一部分来处理。

 

(旅程保证)

第三十条 发生了附表第二左栏所述的合同内容的重要变更[以下各项所述的变更除外(尽管运输和住宿机构等提供了该旅游服务,但运输和住宿机构等的座位、房间及其他各种设备不足而造成的情形除外)]时,本公司在从旅游结束日期的第二天起算三十天以内,支付旅游费用乘以该表右栏记载的比率所得金额以上的变更补偿金。但是,当本公司基于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显然对该变更负有责任时,不受此限。

一 由下述事由导致的变更:

1)自然灾害

2)战乱

3)暴动

4)政府机构的命令

5)运输和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

6)未依据当初的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

7)为确保旅游参加者生命或者身体的安全所必要的措施

二 基于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变更了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时该变更的部分以及基于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了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时该解除部分所涉及的变更

2 本公司对一名旅客单次接单型策划旅游应支付的变更补偿金的限度,以旅游费用乘以本公司规定的15%以上的比率所得的金额为限。此外,当本公司对一名旅客应支付的单次接单型策划旅游的变更补偿金不到一千日元时,本公司不支付变更补偿金。

3 在本公司基于第一款的规定支付了变更补偿金后,当本公司基于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明显对该变更负有责任时,旅客应将该变更所涉及的变更补偿金退还给本公司。对于该情形,本公司将基于该款规定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与旅客应退还的变更补偿金抵消,支付抵消后的余额。

(旅客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旅客的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本公司遭受了损害时,该旅客应赔偿损害。

2 旅客在签订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之际,应充分利用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努力理解旅客的权利义务及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的其他内容。

3 在旅游开始后,为了顺利接受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旅游服务,一旦旅客发现被提供了与合同书面文件不同的旅游服务时,应在旅游地将该情形迅速告知本公司、本公司的安排代办者或者该旅游服务提供者。

 

第八章 赔偿业务保证金

(业务赔偿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是一般社团法人全国旅游业协会(东京都港区赤坂4丁目2番19号)的保证社员。

2 与本公司签订了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的旅客或者旅客成员,因该交易而发生的债权,可从上一款的一般社团法人全国旅游业协会委托保管的业务赔偿保证金中获得最高10万日元的赔偿。

3 本公司基于旅游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向一般社团法人全国旅游业协会缴纳了业务赔偿保证金分担金,因此没有基于该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保管营业保证金。

 

附表第一 取消费(第十六条第一款相关)

I  与国内旅游相关的取消费

                                           类别                                      取消费

(1)下一项以外的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

1)2)至6)所述情形以外的情形(仅限本公司在合同书面文件中明示了策划费金额的情形)  相当于策划费用的金额

2)从旅游开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二十天(当天往返旅游为第十天),从该日起解除时(3)至6)所述的情形除外)   

                                                                                               旅游费用的20%以内

3)从旅游开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七天,从该日起解除时(4)至6)所述的情形除外)      旅游费用的30%以内

4)在旅游开始日期的前一天解除时                                                旅游费用的40%以内

5)旅游开始当天解除时(6)所述的情形除外)                                                           旅游费用的50%以内

6)旅游开始后解除或者未告知不参加时                                                       旅游费用的100%

(2)搭乘包租船舶的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                                                 依据与该船舶相关的取消费规定。

 

备注

(1)在合同书面文件上明示取消费的金额。

(2)在适用本表之际,“旅游开始后”是指附录特别补偿规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开始接受服务提供之时”起的日期。

 

II 与海外旅游相关的取消费(目前并未实施募集型策划海外旅游业务,故省略)

 

附表第二 变更补偿金(第三十条第一款相关)

应 支 付 变 更 补 偿 金 的 变 更  【 每件的比率(%)】                                         旅游开始前      旅游开始后

1 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旅游开始日期或者旅游结束日期的变更                     1.5                     3.0

2 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预计前往的观光地或者观光设施(包括餐馆)等旅游目的地的变更                        1.0                     2.0

3 变更搭乘费用比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等级或者设备低的运输机构(仅限变更后的等级及设备的费用合计金额比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等级及设备的费用合计金额低的情形)                                                           1.0                     2.0

4 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运输机构的种类或者公司名称的变更                         1.0                        2.0

5 变更为与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日本国内的旅游开始地的机场或者旅游结束地的机场不同的航班         1.0                        2.0

6 将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日本国内与日本国外之间的直达航班变更为中转航班或者经停航班           1.0                     2.0

7 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住宿机构的种类或者名称的变更                        1.0                  2.0

8 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住宿机构的客房的种类、设备、景观及客房的条件等的变更            1.0                     2.0

 

注1 “旅游开始前”是指至旅游开始日期的前一天为止,将该变更通知了旅客的情形;“旅游开始后”是指从旅游开始当天起,将该变更通知旅客的情形。

注2 在已交付了确定书面文件时,将“合同书面文件”之处替换为“确定书面文件”后适用本表。对于该情形,当合同书面文件的记载内容与确定书面文件的记载内容之间或者确定书面文件的记载内容与实际提供的旅游服务内容之间发生了变更时,将每一个变更分别作为一件处理。

注3 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所述的变更所涉及的运输机构与入住旅馆绑定提供服务时,每住宿一晚作为一件处理。

注4 关于第四项所述的运输机构的公司名称的变更,将等级或者设备变更为更高时,不适用。

注5 第四项或者第七项或者第八项所述的变更,即使在乘坐一次车船等或者住宿一晚中发生了多次时,也将每乘坐一次车船等或者每住宿一晚作为一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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