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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帆国际旅游业条款 旅游咨询合同部分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与旅客之间签订的旅游咨询合同依据本条款的规定处理。关于本条款中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或者一般已确立的习惯处理。

2 本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给旅客带来不利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签订了特别约定时,尽管有上一款的规定,但以该特别约定为优先。

 

(旅游咨询合同的定义)

第二 本条款中的“旅游咨询合同”是指,约定本公司对咨询收取旅游业务办理费用(以下称“咨询费”),根据旅客的委托,承接下述业务的合同。

一 旅客制作旅游计划所需的建议

二 制作旅游计划

三 估算旅游所需的经费

四 提供与旅游地、运输和住宿机构等相关的信息

五 提供旅游所需的其他建议及信息

(合同的成立)

第三条 拟与本公司签订旅游咨询合同的旅客应向本公司提交填写了规定事项的申请书。

2 旅游咨询合同在本公司同意签订合同、受理了上一款的申请书时成立。

3 尽管有前两款的规定,本公司得以在未收到申请书的情况下,通过电话、邮寄、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受理旅游咨询合同的申请。对于该情形,在本公司同意签订合同时,旅游咨询合同成立。

4 对于如下所述的情形,本公司得以拒绝签订旅游咨询合同。

一 旅客的咨询内容可能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旅游地施行的法律法规时。

二 旅客被认为是黑社会成员、黑社会准构成成员、黑社会相关人员、黑社会相关企业或者股东会上的敲诈者等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三 旅客对本公司有暴力性的要求行为、不当的要求行为、与交易相关的胁迫性言行、使用暴力的行为或者与之相当的行为时。

四 旅客散布流言,使用诡计或者威权损毁本公司信用、妨碍本公司业务、或者有与之相当的行为时。

五 因本公司业务上情况时。

(咨询费)

第四条 当本公司进行了第二条所述的业务时,旅客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日期内向本公司支付规定的咨询费。

(合同的解除)

第五条 本公司明确该旅客属于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至第四项之一的情形时,得以解除旅游咨询合同。

(本公司的责任)

第六条 本公司在履行旅游咨询合同之际,因本公司的故意或者过失给旅客造成损害时,负责赔偿其损害。但是,损害赔偿仅限于发生损害的第二天起算六个月以内告知了本公司的情形。

2 对于在本公司制作的旅游计划中记载的运输和住宿机构等,本公司不保证能够实际安排。因此,即使因客满等事由,未能与运输和住宿机构等之间签订由该机构提供的运输、住宿及有关旅游的其他服务的合同,本公司也不承担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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